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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保险转诊流程及费用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20-11-12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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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(京卫公字(1990)100号、京劳社医发[2001]23号、京人社医发[2010]255号),为进一步规范医保患者转诊流程及费用管理,特制定本规定如下:

一、转诊相关政策

1.转诊原因:病情需要、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所限等原因必须转诊的。

2.转往医院要求:非北京市医保定点医院不能进行转诊,北京市医保“A”类医院、定点专科及中医医院医保患者可直接就医,不需要转诊。

二、患者转诊流程及费用管理

1.转诊办法:医保患者转诊,经治医生填写《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》,需经科室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批准签字;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转诊,经治医生填写《诊断证明书》提出转诊治疗建议,需经科室负责人或科主任委托专人批准签字。

2.《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》及《诊断证明书》自然项目应填写齐全,字迹清楚整齐,转诊原因书写明确,并到医保办公室盖章。

3.医保患者住院期间中途转院,医生必须告知患者及家属在转出后当天再入院为连续住院,否则按重新住院对待收取起付金。